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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宣導】依著作權法規定,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一、近年來因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教師在學校授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外,亦时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為,例如:在課堂上播放音樂、片或轉貼圖片、將檔案上傳網站等,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二、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需利用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46條訂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开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何謂「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法律並無明確的數量规定,通常而言,必須與教師上課的課程內容相關,且依照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之質、量,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報纸報導當講義供學生練習,則有合理使

用之空間:另外,教學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仍須符合著作權法第44条但書规定 如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在此限」,亦即老師的利用情形如會對著作財產權人的利

益造成不合理的損失,就不能夠主張教學合理使用之規定。

三、因應目前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發展的需要,教師為授課目的除了上述重製的情形外,前述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利用型態亦包含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教師可以在課堂上播放音樂或電影,但仍需注意限於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例如:上英文课時,適度播放英文歌曲或外文电影的片段段落進行教學等。但如果純粹為了娛樂性質,播放與授課內容無關的音樂或整部電影供學生欣赏,就不能夠主張合理使用

四、因應執行遠距教學的需要,著作權法第46條亦允許教師在進行遠距教學時,為授課目的將他人著作提供給學生,例如:上英文課時,可將1篇英文雜誌或報纸報導的教材透過網路傳給學生。但是學校或教師須要有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例如:設置帳號密碼登入機制),防止沒有學校學籍或註冊(選課)的學生,接收到這堂課的課程內容或教材。

至於遠距教學學校應採取之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請參考附件「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五、旨揭宣導資料取得路徑為: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题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歡迎下載利用。


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一、第四十六條條文規定(111615日修正施行)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二、修法之目的及適用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上述條文第2項規定已允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老師在進行遠距教學時,可如同現場課堂一樣,為了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在採取了「合理技術措施」後,可以將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透過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方式,傳達給來上課的學生(如:在遠距教學時播放電影小片段作解說或利用網路素材作為範例等)

三、所謂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由於前述規定所允許的遠距教學是現場課堂的延伸,僅限有得於現場課堂聽課資格的人,才是遠距教學的對象,因此學校及教師必須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來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即非在校生或沒有註冊選課的人)接觸遠距教學內容,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所謂「合理技術措施」,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接觸學校及老師上課課程之人,應僅限於該課程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

(二)學校及老師就學生接觸該課程內容時,應於學習平臺作科技措施之限制,僅可讓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得在學校或老師提供之使用者個人帳號、密碼登入該學習平台,進行使用;必要時,該帳號、密碼得隨時變動,避免遭不當破解、利用。

(三)學校及老師應向學生宣導不得將使用者個人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

(四)學校及老師在技術面,仍得採取其他較帳號、密碼更能有效防止非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接觸遠距教學內容的措施。


最後修改: 2024年 02月 20日(Tue) 14:37